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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贺婧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贺婧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座**层。负责人:曹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婧,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1日,贺婧为宝马牌BMW7200DL(BMW320)轿车注册登记号牌为冀B×××××。2014年10月12日,原告贺婧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32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13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贺婧全额缴纳了保费。2015年4月21日,王海永驾驶冀B×××××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到路下与路边的大树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损248719元、施救费600元、存车费170元,合计249489元。另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庭应诉,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贺婧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贺婧将其名下的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庭应诉,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报告书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但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主张的存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吊车费,因其已提交了施救费发票证实其施救费用,故本院仅支持原告600元的施救费。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婧各项损失合计249319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贺婧各项损失合计2493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贺婧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委托迁安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故上诉人对该鉴定价格不予认可,并且迁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车辆损失与上诉人查勘现场时损失差异过大,且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扩大了上诉人需承担的损失金额。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损失无维修发票证明损失情况,一审法院仅依据公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依据不足。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承担范围之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被上诉人贺婧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可以提交维修发票以及购买配件清单证实车损。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贺婧提交了冀B×××××号车辆的配件发票以及维修费发票。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冀B×××××号车损有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贺婧提交了车辆的配件发票及维修发票予以佐证其车辆损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对该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价格认证报告书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认定的车损并无不当。评估费属于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