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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佰成抢劫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佰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无固定住所。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佰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抢劫犯罪201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佰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一组被害人屈某甲(男,45岁)家院内,从窗户外伸手将被害人屈某乙(女,24岁)放在卧室窗台上的粉色COACH手拎包盗走(手拎包价值人民币3000元,包内有现金1300元钱和银行卡、化妆包、药瓶、蓝色手提包等物品),被发现后,杨佰成在逃离现场时为抗拒抓捕将屈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屈某甲皮肤擦伤,评定为轻微伤,无残,伤后10日行医疗终结。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3、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屈某甲、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佰成的供述和辩解;6、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意见。盗窃犯罪2015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佰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建设村二组居民郭某某家,翻墙入院内,因住屋门窗上锁,盗窃未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佰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佰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佰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佰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佰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佰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201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佰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一组被害人屈某甲(男,45岁)家院内,从窗户外伸手将被害人屈某乙(女,24岁)放在卧室窗台上的粉色COACH手拎包盗出(手拎包价值人民币3000元),包内有现金1300元钱和银行卡、化妆包、药瓶、蓝色手提包等物品,被失主发现,杨佰成在逃离现场时为抗拒抓捕将屈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屈某甲皮肤擦伤,评定为轻微伤,无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9月22日23时30分许,屈某甲电话报警,称有一男子上其家盗窃卧室窗台上的手提包被其发现后逃跑,其追赶并与邻居合力将盗窃之人抓获。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工作,于2015年9月23日将杨佰成抓获。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家和我舅奶家挨着,昨晚我正在家睡觉,我舅奶过来把我叫起来让我帮忙抓小偷,我赶紧起来到外面,看见屈某甲和姜海英正和一个小偷互相撕吧,屈某甲就穿了一条裤衩,我上去之后,就帮他们把这个小偷按住了,这时我发现屈某甲嘴上、腿上、受伤都是血,这个小偷给我们跪下了,说别报警,放他走。我舅奶打电话报的警。3、证人宋某某证言:屈某甲是我家邻居,昨天晚上大约11点多钟,我躺下睡觉了,被外面喊抓小偷的声音吵醒了,我一听是屈某甲的声音,到外面一看屈某甲和一个40多岁的男的在我家食杂店道南的边上互相厮打,我看屈某甲有点要按不住那个人了,就去西院叫王某某,王某某出来后和屈某甲一起按住那个人,那个人商量让王某某放了他,王某某说不行,我打电话报的警。4、被害人屈某甲的陈述:事发当天晚上11点30分左右,我外甥女姜海英和她女儿张嘉辉在我家西侧靠窗户的床上睡觉,听见旁边的窗户响,发现有人拽窗台上的包,我外甥女就喊,我醒了起来就追偷包的人,追出去之后,他出大门往西跑,我就追,他拿砖头砸我,还威胁我说我过去就拿刀杀了我,他边说边掏我女儿的包,包里的物品掉了一地,掏完之后就把包朝我扔过来了,我趁他不注意一把将他抓住,他就用手里的半个砖头打我,我俩就撕吧,他把我手指咬坏了,我嘴被他打出血了,我一边撕吧一边喊抓小偷,撕吧有五分钟时,我家邻居王某某跑过来帮我他小偷按住了,我外甥女姜海英和我女儿屈某乙也过来了。在厮打过程中,他给我跪下了,让我放了他,不让我报警,说给我点钱也行。5、被害人屈某乙陈述:当天晚上,我、我爸还有我表姐姜海英和她的女儿张嘉辉在我家西侧的卧室居住的,当时我和我表姐姜海英的包都放在我们居住的卧室窗台上,我的包在外侧,她的包在里侧,窗户是坏的,等我们发现包被偷了以后窗户已经开了一个缝了。我过去以后,我爸他们把小偷控制住了,我爸嘴上、手指、腿部都受伤了,我们抓住那个小偷以后,他不让报警,还有给我们钱。6、被告人杨佰成的供述:我当天晚上11点多去的那家,就是想偷点东西,我从大门进去的,进院后看西屋窗户没关,窗台上有包,我就拿了一个包,拿包时有动静,屋里有人喊抓贼,我就往外跑,这家的一个男的就追出来把我抓住了,这时又有人过来帮忙一起抓我,我本能地反抗,也打他们了,我还没看包里的东西就被抓住了,我把包扔地上了。7、(2000)沈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杨佰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8、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意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300元。9、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屈某甲皮肤擦伤评定为轻微伤,无残,伤后10日行医疗终结。10、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二、盗窃犯罪2015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佰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建设村二组居民郭某某家,翻墙入院内,因住屋门窗上锁,盗窃未遂。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9月25日,新利街居民郭某某报警称,2015年9月8日凌晨3时许,在其自家居住的平房内被一名男子持刀抢走人民币3000余元。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工作,在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中发现,案发当时杨佰成出现过。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9月8日凌晨3时许,我丈夫去帮别人家做饼去了,当天我家厨房窗户忘关了,我丈夫走后,我躺了有十分钟,就听见屋里有声响,当时现场已经破坏了。3、被告人杨佰成的供述:2015年9月8日早3时许,我进那家院了,但我没进屋,也没抢劫,就想偷点东西,但没偷着。4、辨认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佰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盗窃罪罪名成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遂,被告人杨佰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佰成犯数罪,又系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在抢劫犯罪中,被抢物品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盗窃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佰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零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