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魏尚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魏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尚元,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系沅陵县荷花路市场2号门面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魏尚元的财产在沅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尚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