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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国军诉被告胡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军,胡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蔡国军,男,1972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胡振强,男,1987年5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军诉被告胡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间,原告蔡国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国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