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国军诉被告胡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军,胡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蔡国军,男,1972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胡振强,男,1987年5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军诉被告胡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间,原告蔡国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国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