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窦夕根、李宝银与汤红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夕根,李宝银,汤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异2号异议人窦夕根,男,196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宝银,女,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汤红芬,女,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银与被执行人汤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窦夕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窦夕根、申请执行人李宝银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窦夕根异议称,要求撤销(2015)惠执字第221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理由为李宝银在诉讼阶段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且涉及的债务系汤红芬因赌博举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执行人李宝银辩称,汤红芬赌钱很多人知道,但汤红芬向他人借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是丈夫开出租车需要付押金及需还别人钱,汤红芬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窦夕根、申请执行人李宝银均未提供证据。李宝银与汤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汤红芬结欠李宝银借款7万元,该款汤红芬于2015年9月20日前归还李宝银。二、李宝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780元(已减半收到),由李宝银、汤红芬各半负担。该款已由李宝银预交,汤红芬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部分迳付李宝银。因汤红芬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李宝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窦夕根与汤红芬原系夫妻关系,李宝银与汤红芬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汤红芬与窦夕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裁定追加窦夕根为本案被执行人,由汤红芬与窦夕根共同承担(2015)惠阳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李宝银借款70000元的义务。窦夕根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汤红芬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罚款五百元。汤红芬于2015年6月1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称,称2010年开始其向俞萍、陈菊妹等人借钱,额度由1万元至5万元不等,利息是百分之三的利息,都有借条,借了钱后其赌钱输掉了,没赌钱后发现还不起利息钱,就向人家借钱用于偿还利息,借钱也是按照日息百分之三借的,一直到2014年9月发现怎么也还不起钱了,欠了30万元左右的钱。李宝银于2015年3月28日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是在麻将馆搓麻将认识汤红芬的,汤红芬因在外借了不少钱,在拆东墙补西墙,要还款就来找她,她介绍了放高利贷的张长进、徐彩成借款给汤红芬,其作为担保人,后来她被逼还钱。俞萍于2015年1月8日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汤红芬以家里买房装修、父亲看病为由向她借钱,另外汤红芬和她说在外面借了高利息的钱要去还水钱,让其作担保,后来她知道汤红芬在外面赌钱,要钱时找到她赌钱的地方的。以上事实有(2015)惠阳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2015)惠执字第2213号执行裁定书、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汤红芬结欠李宝银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汤红芬结欠李宝银的债务发生在窦夕根与汤红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有证据证明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经审查,相关书证、笔录能证明汤红芬有赌博恶习,汤红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能证明汤红芬在外所欠的债务缘于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再借款还之前借款,与李宝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所述汤红芬在外借了不少钱,在拆东墙补西墙,要还款来找她作担保人向他人借款的情况相印证,故汤红芬所欠李宝银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窦夕根的异议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惠执字第221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邹 蓉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子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