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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康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燕,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住张家口市。被申请执行人康艳,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郭海燕申请执行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艳并未依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康艳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