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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滑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卢亚伟等四人与方留清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亚伟,卢胜伟,卢连朋,方新登,方留清,方照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卢亚伟,男,1991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卢胜伟,男,1990年04月22日生。申请人:卢连朋,男,1989年12月30日生。申请人:方新登,男,1990年02月20日生。被申请人:方留清,男,1970年08月16日。被申请人:方照亮,男,1989年12月12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留清所有的豫A987**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晓光所有的豫E101**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留清所有的豫A987**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