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边立江与付一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立江,付一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立江,男,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杨金凤,女。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一娜,女,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吕厚明,男,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立江与被上诉人付一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立江及委托代理人杨金凤、王世平,被上诉人付一娜及委托代理人吕厚明、王锦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及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增加土地流转承包费及4.6亩土地从2014年开始的粮食直补款归属问题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2,580.00元退回上诉人边立江。审 判 长 何芳松审 判 员 崔 鹏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