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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9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