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9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