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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梁华桂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华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5号罪犯梁华桂,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1999)珠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华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华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华桂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8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0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0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华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华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华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华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