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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罗义刚与邱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刚,邱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7号原告罗义刚,男,1973年7月18日生。被告邱光礼,男,1981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义刚诉被告邱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义刚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