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忠波与陈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波,陈相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第274号原告冯忠波,男,1982年11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陈相银,男,47岁,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波与被告陈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忠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冯某某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冯某某名下的位于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东段路南酒厂对过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陵县字第SXXXXX号)一套;二、冻结被告陈相银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