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