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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