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德付与武汉溢福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付,武汉溢福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35号原告陈德付。委托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溢福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106街。法定代表人宋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付诉被告武汉溢福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德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