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勇、刘青青与欧阳仕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青青,欧阳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35号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人刘青青,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光山县。被执行人欧阳仕文,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关于刘勇、刘青青与欧阳仕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阳仕文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欧阳仕文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