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沈婉珍与朱国琴、陈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婉珍,朱国琴,陈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61号原告:沈婉珍。委托代理人: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琴。被告:陈宝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婉珍与被告朱国琴、陈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