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69号原告苏某,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埔岭加油站加油员,住永安市。被告罗某,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美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