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胡成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成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2号罪犯胡成良,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蒲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成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胡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成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成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成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