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守保与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保,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32号原告刘守保。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被告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XX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守保诉被告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守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照民审 判 员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宋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