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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守保与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保,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32号原告刘守保。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被告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XX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守保诉被告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守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照民审 判 员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宋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