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与李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17组。法定代表人沈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