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纪贵珍与隗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贵珍,隗功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456号原告纪贵珍,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隗功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贵珍与被告隗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贵珍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贵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贵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纪贵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