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佳欣与高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欣,高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03号原告高佳欣,女,200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崔新芳,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明,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欣诉被告高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佳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佳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佳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