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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佳欣与高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欣,高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03号原告高佳欣,女,200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崔新芳,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明,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欣诉被告高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佳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佳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佳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