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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彬晓、姜言慧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彬晓,姜言慧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李彬晓。被申请人:姜言慧。委托代理人:姜言超。申请人李彬晓申请确定被申请人姜言慧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彬晓述称,被申请人姜言慧与我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因车祸而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言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其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等,请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姜言慧的监护人。经审理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姜言慧与申请人李彬晓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系丧偶。由申请人李彬晓申请,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精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姜言慧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被申请人姜言慧的代理人姜言超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言慧经鉴定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其监护人。因被申请人姜言慧已丧偶,且申请人李彬晓系其独生成年子女,故指定申请人李彬晓为被申请人姜言慧的监护人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申请人李彬晓为被申请人姜言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