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本方、程新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方,程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方,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程新强,男,1972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5)菏商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程新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新强自收到(2015)菏牡执字第1981号执行通知书起二日内履行(2015)菏商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新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强有上海大众途锐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新强所有的上海大众途锐牌汽车壹辆(车牌号码为:鲁R×××××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程新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过户、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时间从2016年01月15日起至2018年01月15日止)。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