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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淑琴与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404-1号本院2015年12月10日对原告朱淑琴诉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诉讼费用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本案受理费12700元,原告朱淑琴负担1000元,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00元,原告垫付部分待执行时一并付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朱淑琴负担500元,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50元,原告垫付部分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审判员  张利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