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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昭媛与被告陈东宁、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媛,陈东宁,刘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4号原告孟昭媛,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陈东宁,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告刘少辉,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媛与被告陈东宁、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保全申请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杨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2016)黑0622民初14号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原告孟昭媛,身份号码232328197305110526,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肇源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2委5组5-95号。被告陈东宁,身份号码230622197506100021,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肇源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8委39组117号。被告刘少辉,身份号码不详,男省肇源县肇源镇佳和尚品小区。,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工商局干部,住黑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媛与被告陈东宁、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保全申请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捍东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康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