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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军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95号罪犯卢军榜,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军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将未退还的赃款及赃物折价人民币9514元退还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军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卢军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军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六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卢军榜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卢军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缴交罚金和退赃不够积极,对其减刑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军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