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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占财与谭术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财,谭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财,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谭术文,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占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占财依据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术文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