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武某乙、武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武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武某甲。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武某乙,成年。被告武某丙。被告武某丁。被告武某戊,成年。被告武某己,成年。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被告武某丁、被告武某戊、被告武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芹虎,被告武某丙、被告武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戊、被告武某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武某乙,次子武某丙,三子武某丁,现都成家立业。2014年3月份,原告患脑出血,现生活无法自理,只好靠三个儿子轮流管。长子每月管10天,次子每月管20天,但三子一年多来一天也没有管过原告,经多次调解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赡养义务,每月每人管原告10天,原告的医疗费凭票公摊;判令被告武某乙交出原告养老金存折,由原告掌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某丙辩称,每个月三十天我管十天,已经尽了赡养义务,没人管的十天也一直由我管。上次老人生病住院的医疗费我承担了三分之二,老大承担了三分之一。今年春天输液也是由我一人出的钱。被告武某丁辩称,这样管老人的事是经过调解的,当时调解成的结果就是老大管十天,老二管二十天,我自愿管。被告武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武某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武某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妻子张小菊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武某乙、次子武某丙、三子武某丁、长女武某戊、次女武某己。原告妻子于2009年去世,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武某甲现无住房,每月随被告武某乙生活十天,随被告武某丙生活二十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告武某甲要求随被告武某丙一起生活,其他被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8248元的标准给付原告赡养费。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们应该互相团结,共同协商,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五个子女均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医疗义务、居住保障义务及其他义务,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是采用提供生活费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希望随被告武某丙一起生活,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应继续保持由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轮流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的现状为宜,二人轮流照顾的起止时间亦保持现状。关于赡养费标准,结合本案实际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各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50元,鉴于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在生活起居上对原告的照顾,可适当减少赡养费数额,被告武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元,被告武某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元。原告要求各被告凭票分担以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武某乙将养老金存折交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本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武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随被告武某乙生活10天,随被告武某丙生活20天。二、被告武某丁、被告武某戊、被告武某己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武某甲赡养费150元,被告武某乙每月给付原告武某甲赡养费80元,被告武某丙每月给付原告武某甲赡养费20元,赡养费每月30日前给付。三、原告武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后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凭有效票据由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被告武某丁、被告武某戊、被告武某己各负担五分之一,医药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四、驳回原告武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被告武某丁、被告武某戊、被告武某己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