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港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茂名市长源企业集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茂港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茂名市长源企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茂港区政府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崔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茂名市长源企业集团,地址:茂名市茂港区高地。法定代表人:许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长源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市长源企业集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清偿借款400万元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