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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生平与仇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平,仇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8号原告李生平,男,回族,农民,住海原县被告仇建华,男,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原告李生平与被告仇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私下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生平负担。审判员  赵文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勇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