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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翟某某,户籍所在地榆树市。现在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戒毒。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独任审判,在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订婚后于2013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证。2014年2月原被告结婚。现原被告没有生��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染上吸毒恶习,经亲友劝说无效。2014年12月,原被告闹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2月14日,被告被送至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强制戒毒,期限为2年。原被告家庭无财产。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登记情况、婚后没有子女都属实。由于各种原因我与原告感情不好。我们家庭没有财产。现在我不同意离婚,等我从戒毒所出去后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订婚后于2013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证。2014年2月原被告结婚。现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后被告染上吸毒恶习,经亲友劝说不能戒除毒瘾。2014年12月,原被告闹矛盾分居。2015年2月14日,被告被送至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强制戒毒,期限为2年。原被告家庭无财产。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另外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至双方感情不牢固。被告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经亲友劝说无效,被政府强制戒毒2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