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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惠农区太恒轮胎商店与周寅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农区太恒轮胎商店,周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35号申请执行人惠农区太恒轮胎商店。被执行人周寅斌,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寅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太恒轮胎商店案件款69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960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寅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太恒轮胎商店案件款69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96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