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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袁金娥与李毅、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娥,李毅,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136号申请人袁金娥。被执行人李毅。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北街中段。法定代理人宋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金娥与被执行人李毅、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毅、山东寿光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45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