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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XX、王建与被告王小平、邵建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XX,王建,王小平,邵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王英,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谭平阶(系王英之夫),男,住址同上。原告XX,女,住临澧县。原告王建,男,住临澧县。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平,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华,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XX、王建与被告王小平、邵建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XX、王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平、邵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XX、王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XX、王建撤回对被告王小平、邵建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王英、XX、王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理员胡林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