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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丽申请执行郭梓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郭梓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郭梓怡(曾用名郭秀丽),女,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徐丽申请执行郭梓怡(曾用名郭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侯广超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