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魁栋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魁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37号罪犯陈魁栋,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魁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共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总额人民币181027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魁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魁栋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魁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魁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魁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魁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