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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贾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8号罪犯贾洋,男,汉族,1991年7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3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贾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