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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徐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徐志勇,雷镜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9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9号“光大金融中心”写字楼一直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967484-4。负责人刘安祺。被申请人徐志勇,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雷镜渝,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徐志勇、雷镜渝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价值243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志勇、雷镜渝243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担保的2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