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小梅与杨中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13号刘小梅:你与杨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帐户:34001712008052505383.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王征联系电话:0558-25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