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金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金利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金胆。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金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景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金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江市金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1833.5元,由原告石狮市东英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