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颜军与樊振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樊振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颜军,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源,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振龙,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军诉被告樊振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1元减半收取4665.5元,由原告颜军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帅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