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颜军与樊振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樊振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颜军,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源,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振龙,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军诉被告樊振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1元减半收取4665.5元,由原告颜军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帅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