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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俞小英与赵利君、周益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英,赵利君,周益飞,周金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俞小英。委托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君。被告:周益飞。被告:周金雪。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俞小英诉被告赵利君、周益飞、周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小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小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元,保全费1757元,合计4262.5元,由原告俞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