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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谢霞伟与胡喜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黟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黟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1-12月的子女生活教育费420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黟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就本次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华  涛审判员 吴  跃  辉审判员 蒋  玲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汪玺睿(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