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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石永堂与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桥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堂,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桥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堂,男,1964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桥北组。申请人石永堂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桥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0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