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汤晓阳与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阳,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汤晓阳,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肖和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汤晓阳与被执行人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劳仲案(2015)3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812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给有关法院请求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5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