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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翁国雄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44号罪犯翁国雄,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国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翁国雄退出赃款人民币4600元;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3.38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医疗费人民币1232.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国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国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翁国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国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