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张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张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24号原告李洪亮,男,汉族,农民,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李阁村人。被告张永成,男,约38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亮诉被告张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月15日,原告李洪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亮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洪亮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