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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易勇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冯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勇,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冯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易勇,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天宁巷。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法定代表人:林德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德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冯德刚的银行存款1376110,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