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俊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15号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磊,男,1983年4月26日,汉族,系无无,地址:汝南县;涉嫌危险驾驶罪。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磊、、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磊、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磊、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林 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丹 微信公众号“”